校党发〔2019〕92号
校内各单位:
《金沙校务委员会规程》经2019年10月10日中共金沙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金沙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金沙校务委员会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健全学校咨询工作机制,根据《金沙章程》和学校实际,对2012年6月13日中共金沙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44次会议通过的《金沙校务委员会规程》进行修改。
一、工作职责
1.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受学校委托, 校务委员会委员可承担学校专项工作任务,代表学校出席或参加校内外活动。
二、构成原则
1.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党委副书记、部分退出校级领导班子的同志(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副主任。
2.校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分管党委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
3.校务委员会委员构成如下:
(1)院士和资深教授代表;
(2)各学部学部长;
(3)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
(4)民主党派校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代表;
(5)无党派代表人士代表;
(6)教师代表;
(7)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
4.校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为校务委员会秘书。
三、工作制度
1.产生方式:校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依席位制产生,其中部分退出校级领导班子的同志、院士和资深教授代表、教师代表由主任和校长与各方协商确定;无党派代表人士代表由校党委统战部推荐,再由主任和校长与各方协商确定。
2.任期时间:校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校党委相同。
3.会议制度: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召开,议题由秘书长汇总后报主任审定。校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校务委员会专题会议。